1. 政策
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反腐败长效监督机制,维护医院改革、
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
2. 目的
保障社会公众和患者知晓医院相关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在全院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
3. 标准
3.1. 公开原则
3.1.1. 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资质信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便民措施、集中采购招标、行业作风建设等相关信息。
3.1.2.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3.1.3.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3.2. 公开范围和内容
3.2.1. 公开范围:社会、患者和全院职工。
3.2.2. 公开内容
3.2.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
3.2.2.2.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3.2.2.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3.2.2.4.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3.2.2.5.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3.2.2.6.医疗服务、常用药物和主要应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3.2.2.7.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3.2.2.8.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3.2.2.9.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
3.2.2.10.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3.2.2.11.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3.2.3. 不予公开内容
3.2.3.1.属于国家机密的。
3.2.3.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2.3.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3.2.3.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3.2.3.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3.2.3.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3.3. 公开方式和程序
3.3.1. 公开方式
3.3.1.1.门诊大厅电子屏
3.3.1.2.医院网站、公众号
3.3.1.3.医院报刊
3.3.1.4.院内信息公开栏
3.3.1.5.陪属座谈会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3.3.2. 公开程序
3.3.2.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针对申请内容不同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3.3.2.2.1. 对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3.2.2.2. 对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3.2.2.3. 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3.2.2.4. 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3.2.2.5. 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3.4. 监督管理
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4. 定义
5. 指南
6. 规程
7. 职责
7.1. 工会负责医院院务公开监督。
7.2. 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需要公开内容,并填写医院院务公开登记表,宣传科负责及时在医院网站上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7.3. 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每半年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持续改进。
8. 相关文件
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