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人的权利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一)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三)知情同意权。包括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预后等具有知情同意权。
(四)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
(五)自主权。
(六)拒绝治疗权。
(七)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八)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九)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病人的义务
(一)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二)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三)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四)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
(五)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六)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七)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若损坏公共财物有赔偿的义务。
(八)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如传染病等)。
(九)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十)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