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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医院廉洁行医规定

信息来源:临清市人民医院宣传科 发布时间:2023-12-28 阅读:2378

一、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益,对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二、不准以任何借口公开或暗示病人及向家属索要财物。

三、不准利用技术职权及工作之变,吃请,受礼,收红包,拿回扣。

四、不准利用介绍病人就诊、住院、手术或检查等收取介绍费。

五、不准用病人名义开医嘱、处方,为自己开药。

六、不准将病人未用完的药品据为己有或给亲友用。

七、不准利用开假条收受财物。

八、禁止出售与医院无关的一切物品和与医疗无关的服务项目。

九、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讲课等活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不准另向对方索取财物。

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禁开院外用药,增加病人费用及医保资金的负担。

十一、在对外洽谈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建筑材料及其它物资中,不准私收回扣、好处费。对外给予的优惠、折扣、劳务费及各种名义的好处费等,要如数上交医院。

十二、未经医院批准(包括业余时间),不准私自外出行医,更不准擅自用医院的医疗器械等外出行医,捞取好处费。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准乱提价、滥收费,同时做到应收不漏。

十四、一律不准出具各种假证明,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加强后勤及全院物资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物资不准私自借出及自行处理。、

十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树立我院的良好形象。

十七、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广大干部职工有责任监督执行。对于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