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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一)

信息来源:临清市人民医院宣传科 发布时间:2024-06-03 阅读:109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在全院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我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整理编发各类党纪学习资料,帮助全院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今天,一起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12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12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12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