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患者、患者家属:
您好!临清市人民医院是市医保局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定点单位;为解决失能、半失能职工长期医疗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减轻家庭事务和经济负担,现就实施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政策告知如下:
一、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病情基本稳定,生活无法自理或困难,以医疗护理为主要指征,可以申请居家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申办居家医疗护理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家属带相关病历材料、医疗保险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向我院提出申请,由市医保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患者应按医院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审核通过之日起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待遇;有效期为一年。
三、居家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90%,个人支付10%。
四、我院提供的是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如下:
定期巡诊,观察病情,检测血糖血压,基础护理,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他途径给药,消毒隔离,处置护理尿管、胃管,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抽血化验,心电图,B超,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康复保健,卫生指导等。
五、受设备和条件所限,居家医疗护理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经办机构对其实行费用限额控制。因此,病情复杂或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对治疗要求较高,预计费用较大的病人请及时联系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中心人员,协助病人办理入院手续。
六、参保职工在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异地医疗等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相关待遇。因此,因病情需要办理入院手续的病人请及时通知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参保职工在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期间,应尽量使用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范围外的治疗项目,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其费用不在保险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和医保局应对申请人和核准建床的患者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将会到家中现场询问病情、查体、录音、录像等,申请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不能配合的,将终止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