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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二)

信息来源:临清市人民医院宣传科 发布时间:2024-06-04 阅读:108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在全院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我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整理编发各类党纪学习资料,帮助全院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今天,一起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12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12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12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